案件概述:
陽先生于去年11月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yè)險,12月底不慎發(fā)生車禍,出險后及時到場查勘,發(fā)現陽先生的保單上注明了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貨車,但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查實,陽先生的車輛車身貼有貨拉拉標志,被保險人有注冊平臺進行并商業(yè)接單載貨的行為,注冊手機號及車牌號與標的信息一致,且車上裝載貨物,經核實貨物為臺式電腦主機外殼,車禍發(fā)生時陽先生正駕駛該車輛進行商業(yè)營運。事實上,陽先生使用家庭車輛進行商業(yè)營運的行為導致標的風險進一步增加,卻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關于車輛使用性質發(fā)生更改的相關事宜,也沒有及時對保險合同進行調整,因此保險公司對此做出拒賠處理。
案件分析:
另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內責任免除第二十三條(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為責任免除范圍。最終,陽先生接受拒賠處理。
風險提示:
車主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性質,如中途變更使用性質應及時做好變更登記并通知保險公司批改保單信息,避免日后出險時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而導致無法理賠的問題。
供稿:中國太保產險汕尾中支
案件概述:
陽先生于去年11月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yè)險,12月底不慎發(fā)生車禍,出險后及時到場查勘,發(fā)現陽先生的保單上注明了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貨車,但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查實,陽先生的車輛車身貼有貨拉拉標志,被保險人有注冊平臺進行并商業(yè)接單載貨的行為,注冊手機號及車牌號與標的信息一致,且車上裝載貨物,經核實貨物為臺式電腦主機外殼,車禍發(fā)生時陽先生正駕駛該車輛進行商業(yè)營運。事實上,陽先生使用家庭車輛進行商業(yè)營運的行為導致標的風險進一步增加,卻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關于車輛使用性質發(fā)生更改的相關事宜,也沒有及時對保險合同進行調整,因此保險公司對此做出拒賠處理。
案件分析:
另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內責任免除第二十三條(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為責任免除范圍。最終,陽先生接受拒賠處理。
風險提示:
車主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性質,如中途變更使用性質應及時做好變更登記并通知保險公司批改保單信息,避免日后出險時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而導致無法理賠的問題。
供稿:中國太保產險汕尾中支